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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&施聯合律師樓提醒親屬移民申請人公民被騙婚可申請取消對方綠卡

朱&施聯合律師樓表示,美國移民局對親屬移民申請流程中重要的I-130表格進行了更新,現在所有親屬移民的申請人必須使用新版表格。對比新舊兩版I-130表格,在申請人資訊一欄,從原來的14小項,增加到現在的49小項。而在受益人資訊一欄,更是從原來的6項,借錢不還法律增加到現在的62項。婚姻綠卡申請人原來需要填寫的G-325A表格,也被新的I-130A表格取代。

該次更新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打擊假結婚等詐欺行為。因為在新版表格填寫規範中清晰地表明,如果申請人是通過與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結婚獲得的綠卡,那麼將不具備為新配偶申請婚姻綠卡的資格。不過也有例外情況,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都不包括在內:1.申請人已成為美國公民。2.申請人已持有綠卡至少五年。3.申請人能證明令其獲得婚姻綠卡的上一段婚姻真實,或上一段令其獲得婚姻綠卡的婚姻是因為喪偶而終止。根據美國移民局目前的規定,申請人在結婚2年後可以申請正式綠卡,3年後可以申請入籍。而假結婚的人,如果拿到綠卡就想馬上離婚的話,得等到5年以上才能為新配偶申請綠卡。或者說與假結婚物件呆夠3年,考取了公民後才能給新配偶申請綠卡。

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,如果甲方在被申請綠卡時,企圖或者打算以虛假的意圖來取得綠卡,或者躲避任何移民法的規定,那麼乙方是可以提出取消甲方的綠卡申請;並且嚴重的話甲方將會面臨被抓或遞解並遣返回國。所以,只要乙方發現甲方有明顯的詐騙綠卡行為,可立刻去提出取消對方綠卡的要求。但往往很多騙婚綠卡的受害公民,在發現被騙之後,便再也找不到自己的配偶,有的甚至天真地以為妻子消失後,婚姻關係就會自動解除了。但是,根據紐約州的法律規定,凡是在紐約州離婚的,必須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前訴訟。當然,如果在婚姻締結期間,一方離家出走,婚姻並不會自動解除,必須進行單方離婚申請才會起效。在這種情況下,受害公民須儘快辦理單方面離婚,也叫登報離婚,就是所謂的登報紙進行離婚。主要適用于因為乙方提出離婚案件後無法找到配偶,因此無法給配偶遞交訴狀。然後,經法庭允許後,乙方即可以登報送件,並依據正常法律程式處理離婚案。朱&施聯合律師樓資深猶太律師歡迎各位諮詢,相關問題請致電212-279-5442或傳真至212-279-5443,地址:45 W 34th St.,Ste. 600,New York,NY 1000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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